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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膜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发布
时间:2022-07-25   来源: 互联网   阅读:679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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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膜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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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发布公告称,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8号),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编制了童车等76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附后),现予以发布。各地在开展监督抽查工作时可参照执行。旧版同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其中,复合膜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公布如下


复合膜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2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膜类产品: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3卷,将每卷膜外层除去2m,每卷膜各抽取2.5m2×2,平均分为2份,其中1份作为检验样品,1份作为备用样品;对于执行标准为GB/T 187062008的液体食品保鲜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产品和执行标准为GB/T 197412005的液体食品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产品应从每卷膜各抽取2.5m2×3,平均分为3份,其中1份作为其他检验用样品,1份作为微生物检验用样品,1份作为备用样品。

袋类产品:每批次产品抽取3箱,每箱中各抽取30×2(袋规格应不小于15cm×15cm),平均分为2份,其中30×3作为检验样品,30×3作为备用样品;对于执行标准为GB/T 187062008的液体食品保鲜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产品和执行标准为GB/T 197412005的液体食品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产品应分别从3箱中各抽取30×3(袋规格应不小于15cm×15cm),平均分为3份,其中30×3作为其他检验用样品,30×3作为微生物检验用样品,30×3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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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 4806.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96831988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968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

GB/T 100042008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GB/T 181922008  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

GB/T 184542019  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复合袋

GB/T 187062008  液体食品保鲜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

GB/T 197412005  液体食品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GB/T 213022007  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

GB/T 266902011  丙烯酸涂布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

GB/T 266912011  改性聚乙烯醇涂布双向拉伸薄膜

GB/T 281172011  食品包装用多层共挤膜、袋

GB/T 281182011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GB/T 307682014  食品包装用纸与塑料复合膜、袋

BB/T 00122014   聚偏二氯乙烯(PVDC)涂布薄膜

BB/T 00412007  包装用多层共挤阻隔膜通则

BB/T 00412021  包装用多层共挤阻隔膜

BB/T 00522017   液态奶共挤包装膜、袋

QB/T 18711993   双向拉伸尼龙(BOPA/低密度聚乙烯(LDPE)复合膜、袋

QB/T 21971996   榨菜包装用复合膜、袋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一)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部分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因溶剂残留量(溶剂残留量总量和苯类溶剂残留量)易挥发、不稳定等特点,长期存放影响其残留本体含量,故溶剂残留量(溶剂残留量总量和苯类溶剂残留量)项目不合格不进行复检。

依据GB 4789.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第7.3条规定检验结果报告后,剩余样品和同批产品不进行微生物项目的复检和卫健委卫监督发[2005]515《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第十九条:产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不予复检的规定,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进行复检。


4 附则

本细则代替《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玩具等62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2021年第15号)中的《复合膜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来源:包装园地软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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