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解读了《汕头市VOCs整治与减排实施方案(2019-2020年)》,详情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重大决策部署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的有关精神,及国家推进VOCs污染防治工作的相关政策要求,加快推进我市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合理落实重点地区的VOCs减排,强化重点行业和关键因子减排,着力提升VOCs监管能力和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年)》,我市组织制定《汕头市VOCs整治与减排实施方案(2019-2020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以实现汕头市VOCs总量的削减和环境空气质量的提升。《实施方案》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编制,经广泛征求相关区(县)政府部门、单位意见并通过专家评审形成。
二、主要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121号);
2、《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
3、《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
4、《关于印发<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粤环发〔2018〕6号);
5、《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粤府〔2018〕128号);
6、《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粤办发〔2018〕29号);
7、《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环发〔2019〕2号);
8、《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填报<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VOCs)监管系统>的通知》(粤环办函〔2019〕53号);
9、《中共汕头市委办公室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汕市办〔2018〕20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以VOCs减排为目标,建立和完善涵盖工业源、移动源和面源的VOCs整治体系,落实各级政府和部门责任,强化VOCs减排重点工程,形成汕头市VOCs整治与减排任务与要求。《实施方案》内容分为八部分。
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主要包括方案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第二部分为加快涉VOCs产业结构调整,要求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加快“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VOCs整治和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
第三部分为加快实施固定源VOCs污染防治,要求建立完善重点企业台账,全面完成省级重点监管企业VOCs综合整治,深入推进市级重点监管企业VOCs综合整治,并推进练江流域印染企业清退入园工作。
第四部分为加强移动源VOCs污染防治,要求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控制并大力发展绿色交通、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及油品储运销环节油气回收治理。
第五部分为开展面源VOCs污染防治,提出从推进绿色装修、加强汽修行业、干洗行业、餐饮行业VOCs排放控制,以及农业源VOCs减排等方面开展面源VOCs污染防治。
第六部分为建立健全VOCs排放管理体系,要求加快落实“一企一策”制度、加快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完善VOCs污染防治经济政策,并严格落实法规、排放标准和规范要求,全面加强VOCs排放管理。
第七部分为全面提升VOCs监管能力体系建设,提出持续推进VOCs排放调查与动态更新和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的要求。
第八部分为强化组织实施,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格落实督查考核、提升科技支撑水平、完善公众参与机制等保障措施,并将各项措施落实到各牵头单位及参加单位。
四、实施时间
《实施方案》自市委市政府正式发文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根据国家和省在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实施方案》的实施效果,制订新的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