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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VOCs收费解读:收费标准各省市自订,规模以下企业拟定“系数简算法”
时间:2015-10-26   来源: 包装前沿   阅读:570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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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6~17日,包装印刷行业首届VOCs综合整治技术交流会暨第九届无溶剂复合技术现场演示交流会在广州碧桂园假日半岛酒店举行,约250余位包装业代表参加了此次会议。

  本次会议邀请了国家环境保护部环科院专家为大家解读了国家《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收费试点办法》政策,中国印工协VOCs治理委员会秘书长李建军先生为大家解读了包装印刷行业VOCs排污收费试点办法,为大家提供了很多关于VOCs的最新一手消息。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于2015年6月18日发布关于印发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从2015年10月1起在石油化工、包装印刷两个行业试行VOCs排污费征收,另:拟制订规模以下企业“系数简算法”。(小编的理解是:规模以下企业如果无法提供正规的发票,无法准确计算相关数据的话,则将按一定的比例征收排污费)

  核算计征期(季度/半年)从今年10月1日开始,2016年1月1日开始征收(收费计算的时间从2015年10月1日起算起,收费则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所有应交费用由企业自行申报。各省市相关环保部门会进行监督检查,凡不如实申报者,则将重罚。北京市重罚最高标准将达20万元/日。

  据李建军秘书长介绍,目前,收费标准各省市正在自订中,最低每污染当量按1.2元人民币征收。北京市9月1日印发了差别收费办法(10-40-20元):通过清洁生产评估,排放低于限值50%,且当月未受环保部门处罚的按10元/kg计算;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或运行不正确,或超标排放则按40元/kg的标准计算;其他情况则按20元/kg计算。(听到这里,小编略糊涂,什么情况属于其他情况?待核实,也欢迎报料)

  一、VOCs排放环节

  包装印刷行业VOCs主要排放环节包括印刷、烘干、复合和清洗环节。

  二、VOCs排放量计算方法

  核算期VOCs排放量(千克)=

  核算期投用油墨中VOCs的量(千克)

  + 核算期投用胶黏剂中VOCs的量(千克)

  + 核算期投用涂布液中VOCs的量(千克)

  + 核算期投用润版液中VOCs的量(千克)

  + 核算期投用洗车水中VOCs的量(千克)

  + 稀释剂使用量(千克)

  - 核算期VOCs去除量(千克)

  - 核算期VOCs回收量(千克)。

  *特别提醒*——核算排放量时,由于各企业生产的产品、工艺不同,所以上面公式中的6个“+”不一定每个企业都有,有几项计几项,没有的项目不计入。如,软包装彩印企业不需要计算润版液和洗车水。

  (一)投用油墨、胶黏剂、涂布液、润版液、洗车水中VOCs的量计算方法。

  核算期投用油墨(胶黏剂、涂布液、润版液、洗车水)中VOCs的量(千克)=

  核算期各类油墨(胶黏剂、涂布液、润版液、洗车水)的使用量(千克)×各类油墨(胶黏剂、涂布液、润版液、洗车水)的VOCs含量(%)

  式中:核算期企业各类油墨(胶黏剂、涂布液、润版液、洗车水)使用量以购买发票等结算凭证为核定依据;各类油墨(胶黏剂、涂布液、润版液、洗车水)的VOCs含量优先以油墨(胶黏剂、涂布液、润版液、洗车水)供货商提供的质检报告等为核定依据。

  无法获得VOCs含量数据的,可按以下系数取值:

  油墨:塑料里印油墨白色65%、白色以外的色墨70%,塑料表印油墨60%,纸质凹版印刷油墨60%,柔版印刷油墨60%,丝网印刷油墨45%,金属印刷油墨45%,商业轮转印刷油墨30%,单张纸印刷油墨5%;

  胶黏剂:30%;

  涂布液:40%;

  润版液:20%;

  洗车水:17%。

  (二)稀释剂使用量计算方法

  核算期企业投入稀释剂的量,以购买发票等结算凭证为核定依据。

  (三)VOCs去除量计算方法。

  VOCs去除量为核算期企业各工段VOCs去除量之和。

  鼓励企业通过监测法进行核算,无监测数据的统一采用去除率计算方法进行核算。若企业某工段未安装任何处理装置,则其VOCs去除量为0。

  1、监测法

  核算期某处理装置VOCs去除量(千克)=

  [核算期该处理装置进口平均浓度(毫克/立方米)

  -核算期该处理装置出口平均浓度(毫克/立方米)]×核算期该处理装置排风量(立方米/小时)×核算期该处理装置运行时间(小时)×10-6

  式中:处理装置进口、出口平均浓度按照企业在线监控数据、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数据、第三方监测数据或环保三同时验收监测数据取值。

  2、去除率计算方法

  核算期某工段VOCs去除量(千克)=

  [核算期该工段油墨中VOCs的量(千克)

  +核算期该工段胶黏剂中VOCs的量(千克)

  +核算期该工段其他有机溶剂使用量(千克)]×30%

  (四)VOCs回收量计算方法

  VOCs回收量为核算期企业回收的各种废有机溶剂量之和,以企业委托的有资质危险废物处理公司出具发票、企业废有机溶剂回收利用技术改造项目相关报告等为核算依据。

  核算期内现有企业VOCs处理装置未按照治理工程的设计要求定期更换活性炭或者催化剂的,视为未安装任何处理装置,VOCs去除量为0。

  从与会代表的关注度来看,VOCs 治理是企业目前最关心的一件事。事实上,昂贵的溶剂回收设备投资、回收溶剂的处理难题、VOCs治理带来的成本压力,这些都让企业难以承受。然而,VOCs又不得不治理!

  目前,VOCs处理装置的末端治理措施包括直接燃烧法、催化燃烧法、蓄热式燃烧、蓄热式催化燃烧、固定床活性炭吸附、流化床吸附、转轮浓缩+焚烧、生物处理、低温等离子体、冷凝回收等。

  而这些治理方法,各有所长,也各有不足之处,企业难以选择!

  针对这些现状,《包装前沿》正在积极采访多家企业,力争为大家提供更多可参考的实用信息,更多关于软包装企业的详细资料(如四川包协准备组织企业应对的办法、多家已采取措施的企业使用现状、企业对收费的看法等)将刊于《包装前沿》2015年11月号,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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